(一)弱勢助學金實施方式
(二)申請時間:113年9月9日至113年10月11日止。(逾期不予收件)
(三)申請資格與詳細規定,請務必參閱本組網頁【弱勢助學金】申辦資格與流程、申復、法規。
(四)申請應繳附文件與程序
步驟 |
程序 |
備註 |
1 |
至【校務系統】填寫弱勢助學金申請表並列印+簽名。 |
1、系統路徑:【校務系統】→【學務資訊模組】→【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】→填寫申請表列印並簽章。 2、瀏覽器請使用「Google」 3、申請表若無法印出,請先至google網頁右上角「設定」→「隱私權與安全性」→開放「網頁可以傳送彈出式視窗」。 |
2 |
至【學務處生輔組】繳交以下資料:
|
1、弱勢助學金申請表(承上說明)。 2、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,必須是詳細記事版本。 →戶籍地分開者(如:父母在不同戶籍地),須個別申請戶籍謄本後,一併檢附。 3、上學期成績須超過60分,系統會主動帶入上學期成績,無需繳交成績單,請務必確認成績,若有成績疑慮請至【教務處】洽詢。 (新生與轉學生無須看成績) |
3 |
11月中旬依據教育部查核結果開放校務系統查詢。 ※會以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發通知,請同學務必注意訊息。 |
1、學生收到通知後再至校務系統查詢是否合格。 系統路徑:【校務系統】→【學務資訊模組】→【弱勢助學金查核結果】畫面示意如下:
2、以上其中一項不合格即表示資格不符不予補助: (1)、綜合所得級距超過90萬(含)以上者(合計)。 (2)、利息級距一年超過2萬元(含)以上者(合計)。 (3)、土地不動產級距超過650萬(含)以上者(合計)。
3、申復截止日期:113年11月29日。(申復繳交資料請見網頁) →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訴資料視同認可審查結果 |
承辦單位:學務處生活輔導一組(G棟1樓),日間部高老師分機3116、進修部黃老師分機31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