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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獲獎公告】112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

《獲獎公告》教育部補助112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

(核獎名單如附件)

※注意事項:

一、補助年限:一年(自當學年度9月1 日至翌年8月31日止)(特別注意:應屆畢業生領取助學金至翌年6月份止)。

 

 (上學期助學金待教育部撥款至本校後,朔及至9月份一次撥付學生帳戶,之後則分批次撥付。)

二、補助額度:每月新臺幣3,000元整。

三、已領取政府其他學雜費補助、減免、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。

四、有下列情形者,停止發給:

(一)因故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者(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)。

(二)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,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(撤銷受領資格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)。

(三)當學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者,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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