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規定:
就業服務法第43條
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,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。
就業服務法第68條
違反第四十三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,應即令其出國,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。
經限期令其出國,屆期不出國者,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,於未出國前,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。
【提醒】
僑外生包括來臺就學僑生、港澳生及外國學生,求學期間可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,運用課餘時間工作及體驗臺灣生活,每星期工作時數最長為20個小時,但寒暑假期間工作時數不受限,雇主僱用僑外生仍需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規範。
(自106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全面採用線上申辦)
學生申請流程:
1.請申請同學初次登入系統申請帳號密碼。
2.進行基本資料登入、掃描或拍照上傳應備文件、完成審查費繳納後,送出案件至就讀學校進行初審。(請同學申請後待1-2個工作日再進入系統查詢申請狀況)
如果被退件,請依據退件意見修正後,再送出。退件意見請到學生案件管理-點選你被退件的案件。
3.須上傳的文件:
|
僑生 |
外籍生/外國學生 |
效期內的護照影本資料頁 | V | V |
效期內的居留證正反面 | V | V |
當學期有效的在學證明 (從校務系統即可下載) |
V | V |
審查費匯款收據/證明 (請上傳至其他文件) |
V | V |
外籍生申請工作證證明 (含具特殊語言專長,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證明等) |
V |
4.其他說明:
(1)勞動部會依據同學所提供的在學證明核發工作許可效期,第1學期的效期原則上給到隔年3月31日,第2學期則是給到同年的9月30日(大四的同學則是給到同年的6月30日)。
(2)文件拍照時,請使用素色背景,畫面務必清楚。
(3)系所名稱務必與學生證上或是在學證明上相同。
(4)備註欄請務必填寫緊急聯絡人資料(姓名與電話)。
5.自109年1月1日起,僑外生於線上申辦系統中如約定「同意」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工作許可函,勞動部將於申請案件核准且發文後,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領取電子公文,申請人並可於發文日起8個日曆天內自行至該部線上申辦系統領取電子公文;逾期未領件者,系統將關閉「領取電子公文」功能,逕改以紙本公文寄發工作許可函。惟如「不同意」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許可函,則仍以郵寄方式寄發紙本公文許可函。
6.自107年1月起,審查費100元除郵局劃撥外,也可ATM匯款。申請的同學於線上申辦系統可選擇以ATM繳費方式並完成申請後,申辦系統將提供ATM繳費資訊(轉帳帳號),申請人以ATM繳費完成後,勞動部即可進行案件審理。(自107年6月1日起,校內圖文部不受理劃撥作業。)